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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游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气拒不整改的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4-01-28 20:16:07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9游会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设施设备拒不整改的,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

  近日,宜兴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联合通报了5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执法案例,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敲响了警钟。据了解,这也是我市首次发布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执法案例。

  今年3月1日9游会,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此次修正案中,新增了“危险作业罪”罪名。“危险作业罪”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由事后处罚向事前监管进行规范,为处置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违法或违章作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日,宜兴市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大行刑衔接,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共立案侦查5起危险作业罪案件。除了违法作业引发火灾、违法存储危险化学品以外,有3家单位因“险”中作业被立案侦查。今年4月,宜兴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某木质纤维粉有限公司、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某木纤维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3家单位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设施设备,当场责令停止生产9游会,但一周后再次检查时发现相关区域仍处于生产状态。目前,3家单位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控制9游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宜兴公安以某木质纤维粉有限公司、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某木纤维有限公司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理由,表面来看如下:

  通报的理由为“3家单位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设施设备”,说明执法人员认定三家企业的事实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之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即,在三家企业粉尘作业场所的20区发现了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但通报中未详细提及技术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在20区发现的隐患,如果在21区发现的隐患,肯定就不会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了。

  法律依据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法律依据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这个事实,通报内容中未有体现。笔者不敢揣测,既然没有通报的违规事实,可以认为不存在违规,那就没有触犯这一条。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以上是笔者基于通报中有限的信息、以及笔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危险作业罪的法律知识,做出的分析与推断,随笔而写,仅供参考。